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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的年度报表应当于年后1月底前报送银保监会,季度报表应当于季后25日前报送银保监会;负责撰写的年度监管与发展报告应当于年后2月15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银保监会。

银保监局负责收集的报表应当于每年7月底及年后1月底前报送银保监会;负责撰写的年度银担合作情况报告应当于年后2月15日前报送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