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通过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报送本规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要求收集的报表和撰写的报告。暂未接通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以书面形式报送银保监会,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当地银保监局转报银保监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