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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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