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