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