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士,并不得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