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