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