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发布蚕种广告的,应当提供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明蚕品种的审定名称,文字介绍符合该品种的实际性状。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