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