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蚕种标签应当注明企业(种场)名称、企业(种场)地址、品种名称、期别、批次、执行标准、卵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