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