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