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