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