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的地方项目,由农业农村部负责汇总各省份年度农业投资建设需求,分省分类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 第十四条 对于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林草领域)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林草局对地方上报投资计划进行衔接平衡后,联合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下达地方。 第十五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别下达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 第十七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从地方筹资中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