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
在原专项内调整的,由省级负责调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跨专项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在原专项内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跨专项调整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