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第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分初、中、高三级,分别为禅然巴、智然巴、拓然巴。 第七条 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 第八条 藏传佛教院校设立学衔评定委员会,负责学衔评定授予工作。 第九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成员,经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审定,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学衔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辩经考评委员会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