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第七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学衔等级及评定机构设置 第七条 禅然巴、智然巴学衔由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的藏传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学衔由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开办中级学衔班,授予智然巴学衔。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