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