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十六条 学衔申请人申请学衔应当向藏传佛教院校提交本人填写的《藏传佛教学衔申请表》。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藏传佛教院校毕业生和寺庙学经班达到同等学力的学员,可以分别向所就读的藏传佛教院校、寺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申请禅然巴学衔。 第十八条 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学衔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并召开学衔评定会议讨论通过学衔授予决定。会议… 第十九条 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评审不合格的,1年之后可以再次提出学衔申请。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情况,由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后,中国佛教协会将被授予藏传佛教学衔人员名单在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