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情况,由举办该院校的省、自治区佛教团体分别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学衔授予情况,报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藏传佛教院校授予学衔人员名单,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