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十六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学衔申请与授予 第十六条 学衔申请人申请学衔应当向藏传佛教院校提交本人填写的《藏传佛教学衔申请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