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学衔的资格:

道德品质和持戒守法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课程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的;

论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情节严重的;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