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一条 学衔申请人应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戒律,正信正行;具有相应的佛学理论知识和讲经说法能力,完成教学计划或相应课程的学习和修持,成绩… 第十二条 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智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拓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学衔的资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