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二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学衔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较好地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 初步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