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禅然巴学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较好地掌握因明学《释量论》、般若学《现观庄严论》、中观学《入中论》和《俱舍论》;

初步具备从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备从事佛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