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医学、药学或其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机构负责人职责为:

全面负责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

建立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符合要求;

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并确保其履行职责;

制定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聘任专题负责人,有必要更换时,应记录更换的原因和时间;

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

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