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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医学、药学或其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机构负责人职责为: 第六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其人员的数量根据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规模而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 第七条 每项研究工作必须聘任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职责为: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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