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第五章 申办者 第五十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申办者 第五十五条 临床试验完成或者提前终止,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临床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应当与临床试验源数据一致。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