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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并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或其它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其职责为: 第七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其人员的数量根据非临床研究机构的规模而定。目的是确保非临床研究机构的设施、设备及实验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的要求。质量保证… 第八条 每项研究工作必须聘任专题负责人。其职责为: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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