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章 药品质量公告 第三十二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药品质量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公布国家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质量公告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质量公报,应当在发布后5日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