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在公布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核查,并在核查的基础上拟订公告草案,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发布。

省级药品质量公报公告前,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