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药品质量公告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国家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4期,每季度至少1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2期,每半年至少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