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一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一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发出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抄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药品检验机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