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检验 第十九条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检验 第十九条 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标准尚不能全面有效控制药品质量的,可以根据监督需要增加检验项目或者检验方法;如需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