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中“严重违反”一词的含义,是指认证合格企业出现过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或者存在着3项以上(含3项)《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中严重缺陷项目的问…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中有关“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含义是指: 第四十九条 申请GSP认证及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采取不予认证、中止认证或收回认证证书的…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地区认证管理的实际,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