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申请GSP认证及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节,采取不予认证、中止认证或收回认证证书的方式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