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撤销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和证书失效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