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布。 引用法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