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章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统计办公室负责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办公室执行本局综合统计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局综合统计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