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统计办公室负责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相应机构,设置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