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办公室执行本局综合统计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管理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计划,组织、管理和协调本局内非统计职能部门的专业统计工作;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标准;
制发综合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方案,审核本局内非统计职能部门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实施统计调查,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指标体系;
汇总、管理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
为本局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并负责提供对外公布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
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