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负有领导、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及统计规章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