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