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出口药品档案的材料、出口证明申请材料等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欺骗情形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对已出具的相关出口证明予以作废,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出口证明。对于虚假信息可能导致的质量风险予以研判,必要时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