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出口药品生产企业接受进口国(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检查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判,关注中国境内已上市产品相关风险,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