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关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产品质量风险、出口药品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是否按照符合进口国(地区)要求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说明书等组织生产。必要时,可以对出口药品开展质量检验,对出口药品档案材料、出口证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开展核查,对出口前的流通渠道、储存运输等情况开展延伸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