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出口药品生产活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将出口药品生产企业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相关规定设定检查频次;对于已出具出口证明的产品剂型,应当结合证明中的检查周期开展定期检查。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相关检查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与其他类型检查合并开展。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