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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接受委托生产出口药品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委托方应当是该出口药品在进口国(地区)上市许可(含备案等,下同)的持有者、申请者,或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第十一条 出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审核委托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真评估接受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法律风险。如对委托方提供的来自境外的上市许可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出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生产,不得将受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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