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出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审核委托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真评估接受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法律风险。如对委托方提供的来自境外的上市许可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的,应当要求委托方在上市许可证明等文件出具地点所在国(地区)进行公证,并办理认证或者取得等同认证效力的附加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