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委托方应当是该出口药品在进口国(地区)上市许可(含备案等,下同)的持有者、申请者,或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出口药品已在中国境内上市或者已提交上市许可申请的,委托方可以是该药品在中国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申请人。
出口药品属于创新药、原研药品、改良型药品的,委托方可以是该出口药品在进口国(地区)上市许可的持有者、申请者或者其指定代理人。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直接签订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明确出口药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